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150,2024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銘宏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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