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166,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66號
原 告 鍾宛儒
被 告 王志誠 籍設臺北市內湖區興里0鄰臺北市○○ 區○○○○○○○○○路○段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