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六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蘇子祐
被 告 林侑蓁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六小字第17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蘇子祐
被 告 林侑蓁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49,9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蘇子祐 被 告 林侑蓁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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