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六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朱桔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小字第1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朱桔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71元,及其中25,112元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朱桔良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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