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185,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王麗婷 

被      告  林月如 
訴訟代理人  曾詠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4,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修復費用折舊、兩造過失比例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5月7日15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黃昏市場停車場內,與被告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305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惟查,系爭車輛係000年0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此有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參以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1,490元、工資費用10,815元,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7月15日,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1年5月7日,實際使用年數為5年10月,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1,150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10,815元,則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11,965元(計算式:1,150元+10,815元=11,965元)。

被告固抗辯原告所提出者為估價單,其並未實際修車等語,然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則系爭車輛係因被告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原告縱尚未實際維修系爭車輛,亦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難憑採。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就系爭事故發生之過失情節及原因力大小,被告應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70之過失,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頁),是應依此比例酌減被告之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590元(計算式:11,965元×30%≒3,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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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490×0.369=4,240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490-4,240=7,250第2年折舊值        7,250×0.369=2,675第2年折舊後價值    7,250-2,675=4,575第3年折舊值        4,575×0.369=1,688第3年折舊後價值    4,575-1,688=2,887第4年折舊值        2,887×0.369=1,065第4年折舊後價值    2,887-1,065=1,822第5年折舊值        1,822×0.369=67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822-67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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