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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張顯堂
102號(雲林○○○○○○○○大埤辦 公室,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872元,及其中新台幣61,145元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台幣7,290元自民國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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