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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35元(本金34,041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7,3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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