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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 告 亞呈電子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俊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六小字第7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亞呈電子高科技有限公司設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1之2樓,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吳俊叡係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資料查詢及被告吳俊叡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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