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