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調,193,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春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4,3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