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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東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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