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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邱榮德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99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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