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調,389,2024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崑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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