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崑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