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致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