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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鑫等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6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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