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調,46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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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柯妤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克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利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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