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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李家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若非本件ARN-2082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請補正車主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聲請人之證明,或陳報有何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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