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112,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顏菁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荐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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