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160,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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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張凱嵐
訴訟代理人 于誠亮
被 告 沈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與被告原係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即重測前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上開土地經鈞院99年度訴字第37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8號(下稱系爭二審判決)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

㈡依系爭二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第36款及附表三,原告獲配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原告並應給付被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28,823元,其中2,128,823分之624之補償金額(即624元,下稱系爭補償金)。

案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依系爭二審判決分割登記予原告如附表5筆土地所有權,並就系爭補償金設定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在案。

㈢原告依法通知被告領取分割補償金,詎其逾期未領,原告遂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補償金在案(113年度存字第453號)。

㈣原告已依法辦理土地判決分割補償金提存,故分割補償金債權已因提存而清償,系爭抵押權已不復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書、系爭二審判決之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113年度存字第453號提存書等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兩造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6號、系爭二審判決確定,就原告獲分配之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成立系爭抵押權,用以擔保前開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該項抵押權因係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又原告已將被告未領取之補償金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此有上開提存書附卷可稽。

故被告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而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就其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之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法定抵押權係源於共有物分割事件所生,塗銷之結果純屬利於原告,本院斟酌上開情形,參以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立法精神,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編號 土地 抵押權 1 ①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②面積:1785.15平方公尺 ③權利範圍:全部 ①設定權利人:沈介山 ②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2日 ③登記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普字第071330號 ④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128,823元 ⑤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24 2 ①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②面積:7250.19平方公尺 ③權利範圍:全部 3 ①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②面積:6041.92平方公尺 ③權利範圍:6042分之95 4 ①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②面積:459.77平方公尺 ③權利範圍:45977分之724 5 ①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②面積:11693.16平方公尺 ③權利範圍:11693分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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