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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高林綉桂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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