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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97元(計算式:1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41,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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