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楊宇楨
原 告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鄭薏臨
被 告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楊宇楨等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鄭薏臨
被 告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鄭薏臨、鄭名栩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5日前將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戶名:李靜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如未履行,則增加應給付金額為120,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鄭薏臨 被 告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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