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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81元(本金473,347元加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8,7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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