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233,202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黃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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