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原 告 王瑞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查品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