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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劉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張玉英、黃俊傑、黃秋茂、卓敏智、卓敏東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2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卓敏東於民國113年7月1日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卓敏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聲明其「繼承人應承受本件訴訟」,以利續行訴訟。
二、原告應追加聲明:「卓敏東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卓敏東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6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提出卓敏東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資料。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五、依斗六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9日複丈成果圖所示,重新為訴之聲明,並提出面積增減互為補償標準之表格及其依據。
六、以上一、二、五項,得合併書狀提出,並按所有被告(含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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