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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程大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省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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