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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語晴即林佳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5元(99870元,以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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