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東泰遊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峰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
被 告 冠勤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銘
被 告 吳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勤運輸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擴張起訴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