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63,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靖雅
原告與被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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