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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冠獻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69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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