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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90號
原 告 陳震宇
被 告 陳廉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81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為原告任職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和公司)之同事,被告因急需資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轉帳款項予被告指定帳戶或提供信用卡號碼供被告刷卡繳付其費用之方式,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3,863元予被告,且被告承諾會儘速還款並自行繳付信用卡刷卡費用,詎料被告迄今仍未返還,且亦未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衍生之違約金。
故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紀錄、信用卡帳單、兩造間LINE通訊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第77至113頁、第139至140頁、第143頁),核與京和公司回函及所附之兩造人事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145至151頁),又被告已受相當時期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應屬有據。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雖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惟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且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借用人始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13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兩造成立系爭借款之借貸合意時,並未約定返還期限,為原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25頁)。
查原告於112年11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並稱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催告還款之表示,有起訴狀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係以起訴狀為催告被告返還之意思表示,且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1月9日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址,由受僱人收受(見本院卷第47頁送達證書),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即113年6月17日已逾1月,足認本件已有1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依上述規定,被告即有返還之義務。
原告共計借款103,863元予被告,其請求被告給付少於借款金額之103,81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經查,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13年1月9日後1月之翌日即113年2月10日起,始付系爭借款之本金之遲延責任,已如前述,又依兩造間LINE通訊紀錄,兩造就系爭借款未約定利率,是應認系爭借款並無約定利率,則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因原告敗訴部分甚微,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元) 備考 1 112年2月22日 40,000 轉帳 2 112年2月28日 20,000 轉帳 3 112年3月17日 20,000 轉帳 4 112年3月28日 3,700 轉帳 5 112年4月9日 3,250 信用卡 6 112年4月21日 3,316 信用卡 7 112年6月4日 3,266 信用卡 8 112年6月15日 400 信用卡 (違約金) 9 112年7月3日 3,221 信用卡 10 112年7月5日 990 信用卡 11 112年7月5日 320 信用卡 12 112年7月5日 250 信用卡 13 112年7月5日 370 信用卡 (違約金) 14 112年7月7日 320 信用卡 15 112年7月12日 670 信用卡 16 112年7月21日 390 信用卡 17 112年8月4日 3,100 信用卡 18 112年10月13日 300 信用卡 合計 10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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