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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吳克恕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陳定國迴避,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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