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聲,1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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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江月里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 
                         號0號
上列聲請人即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因與相對人吳明堂即美峰吊車行間就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25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

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參照)。

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否則即為聲明不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聲請意旨:調閱113年8月20日9時40分第一庭開庭錄音檔案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之意旨,故可知聲請人係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惟聲請人既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為何,法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是否正當,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交付為不合規定,應予駁回。

惟本件駁回並無礙聲請人敘明理由,再次聲請交付光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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