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01,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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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詹達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周振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20萬元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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