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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文曆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秋田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黃國永、阮世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三、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為何?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本件分割方案附表。
四、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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