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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呂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素沄、呂龍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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