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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黃唯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030建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開謄本所載之所有人,補正相對人(被告)林○○之完整姓名,並應補正其戶籍謄本。
三、應檢送更正後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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