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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馨月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振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白易勳,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明傳、陳霈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其聲明請求賠償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即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四、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關於產投課程費用損失費,應提出該課程費用之繳納收據到院。
六、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應補正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等文件。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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