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23,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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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姜菊等人(債務人陳維宏)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價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無法自行提出,可聲請本院函詢),並依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並以債務人陳維宏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若被繼承人之遺產除起訴狀所列遺產外,尚有其他項目,聲請人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及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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