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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高林綉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振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郭振和,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應補正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等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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