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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郭振清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琴、劉芓圻、劉品妍、郭哲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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