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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郭振清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李玉琴、劉芓圻、劉品妍、郭哲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檢送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若有更正相對人姓名,請檢送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並應依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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