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金雄
張依晴
蔡永郎
林志賢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成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林OO、雲林縣政府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據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所記載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