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38,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謝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誌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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