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3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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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劉欽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金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說明對相對人之請求。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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