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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温宗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家昶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是否經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提出相關調解資料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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