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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沈鼎悟
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任雅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供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所座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聲請人應提供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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