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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奕湘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2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元後,聲請人應另行補繳裁判費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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