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95,2024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林秋蘭
代 理 人 黃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程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全 部)。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相對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後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後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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